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71号
山东友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9490X30G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7687)领取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6月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
山东友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9490X30G):
对你单位(地址: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红石崖街道邵家社区服务中心2004-2室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6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(一)你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,财务负责人李莎莎电话错误,法定代表人李合不接听检查人员的电话,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。经对注册地址、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,未找到你单位,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。
(二)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河南韫玉的稽查报告显示:河南韫玉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你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河南煜月的稽查报告显示:河南煜月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你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
(三)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领票人郝长宇提供的情况说明:其受马言胜的委托先后成立河南韫玉化学有限公司、河南煜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。河南韫玉法人代表毛仲收为马言胜朋友,河南煜月法人代表牛言凯为马言胜合作伙伴。这两个公司业务由马言胜办理,业务均为虚假,无真实交易。公司主要手法为公对公转账,公对私提现,扣除开票费后以私转私形式回到马言胜等人卡上。
(四)经查询你公司所有银行账户(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60005104205000013320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110101040092549)2022年交易流水,均未发现你公司与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有资金往来。你公司存在大额交易未收款。
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,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02〕21号)第六十八条:“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:(一)众所周知的事实;(二)自然规律及定理;(三)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;(四)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;(五)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”之规定,认定你公司与下游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。2022年12月13日开具给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合计2680368.24元,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,属于虚开发票行为。
以上事实,由以下证据证明:
证据1: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资料显示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山东友本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
证据2: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领票人郝长宇提供的情况说明,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业务均为虚假,无真实交易。
证据3:你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与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有资金往来,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款。
证据4.你公司为“非正常户”状态,实地查找不到企业,注册经经营地址虚假。法定代表人李合后期拒不接听电话,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函〔1993〕174号,2019年3月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)第二次修改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”的规定,对你公司与河南煜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、河南韫玉化学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,为其开具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2680368.24元,虚开税额合计348447.76元,虚开价税合计3028816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函〔1993〕174号,2019年3月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)第二次修改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、参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)的规定,拟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罚款140000.00元。
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,至检查结束,拒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十条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逃避、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六条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,(一)提供虚假材料,不如实反映情况,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”,拟对你公司处以20000.00元罚款。以上合计拟对你单位处罚款160000.00元。
二、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25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71号
山东友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9490X30G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7687)领取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6月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青税稽一罚告〔2026〕48号
山东友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9490X30G):
对你单位(地址: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红石崖街道邵家社区服务中心2004-2室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6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(一)你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,财务负责人李莎莎电话错误,法定代表人李合不接听检查人员的电话,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。经对注册地址、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,未找到你单位,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。
(二)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河南韫玉的稽查报告显示:河南韫玉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你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河南煜月的稽查报告显示:河南煜月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你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
(三)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领票人郝长宇提供的情况说明:其受马言胜的委托先后成立河南韫玉化学有限公司、河南煜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。河南韫玉法人代表毛仲收为马言胜朋友,河南煜月法人代表牛言凯为马言胜合作伙伴。这两个公司业务由马言胜办理,业务均为虚假,无真实交易。公司主要手法为公对公转账,公对私提现,扣除开票费后以私转私形式回到马言胜等人卡上。
(四)经查询你公司所有银行账户(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60005104205000013320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110101040092549)2022年交易流水,均未发现你公司与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有资金往来。你公司存在大额交易未收款。
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,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02〕21号)第六十八条:“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:(一)众所周知的事实;(二)自然规律及定理;(三)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;(四)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;(五)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”之规定,认定你公司与下游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。2022年12月13日开具给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合计2680368.24元,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,属于虚开发票行为。
以上事实,由以下证据证明:
证据1: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资料显示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,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,银行账户、资金收付情况异常,与山东友本之间不存在资金支付,没有实际交易。
证据2: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领票人郝长宇提供的情况说明,河南韫玉、河南煜月业务均为虚假,无真实交易。
证据3:你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与河南煜月、河南韫玉有资金往来,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款。
证据4.你公司为“非正常户”状态,实地查找不到企业,注册经经营地址虚假。法定代表人李合后期拒不接听电话,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函〔1993〕174号,2019年3月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)第二次修改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”的规定,对你公司与河南煜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、河南韫玉化学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,为其开具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2680368.24元,虚开税额合计348447.76元,虚开价税合计3028816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函〔1993〕174号,2019年3月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)第二次修改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、参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)的规定,拟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罚款140000.00元。
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,至检查结束,拒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十条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逃避、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六条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,(一)提供虚假材料,不如实反映情况,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”,拟对你公司处以20000.00元罚款。以上合计拟对你单位处罚款160000.00元。
二、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25日